侮辱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6年度,1435號
TYDM,106,易,1435,2018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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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143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輝宗
上列被告因侮辱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續字第
12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丁○○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丁○○為址設桃園市中壢區合圳北路2 段331 巷「菁英會社區」住戶,其於民國105 年4 月24日上 午10時許,在上址社區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時,因不滿 社區主任委員甲○○於104 年10月12日向桃園市政府消防局 函詢該社區設置之消防栓所有權相關事宜,竟基於公然侮辱 之犯意,先向參與會議之社區住戶表示社區內有人當「抓耙 子」說其設置消防栓之目的在於圖利自身,並轉頭詢問甲○ ○稱「主委你知道是誰嗎?」,待甲○○表示不知後,丁○ ○則以「這個『抓耙子』(閩南語,下同)就是主委你」等 語辱罵甲○○,足以貶損甲○○之名譽。因認被告丁○○涉 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 ,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 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台上 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參照);再告訴人之告訴,本以使被告受 刑事訴追為目的,故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自應調查其他 證據,以資審認,苟其所為攻擊之詞,尚有瑕疵,則在此瑕 疵未予究明以前,即不能遽採為斷罪之基礎(最高法院69年 台上字第1531號判例參照);再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 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 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 院30年上字第816 號判例)。經核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丁○ ○涉犯前揭罪嫌,無非係以證人即告訴人甲○○之證述、證 人即在場之人戊○○、丙○○之證述及「案件編號:000000 00」號之桃園市政府信件網頁列印資料1 份等件,為其主要 論據。
三、被告丁○○否認有何公然侮辱犯行,辯稱:我並沒有詆毀告 訴人甲○○的意思,我只是陳述事實,告訴人未經查證檢舉 我私設消防栓,造成我在公司上的困擾,後來公司有去查證 我是被冤枉的等語。經查:




(一)被告丁○○於案發當日上午10時許,曾在桃園市中壢區合 圳北路2 段331 巷「菁英會社區」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之場合中,表示該社區有人檢舉巷尾消防栓(下稱本案消 防栓)為私設,並在詢問時任「菁英會社區」管理委員會 主任委員(下稱管委會主委)之告訴人甲○○是否係知悉 何人所為,經甲○○表示不知情後,即當眾指稱管委會主 委甲○○即為該名「抓耙子」之事實,業據證人即告訴人 甲○○於本院審理中證稱:「105 年4 月24日上午10時整 ,在桃園市中壢區合圳北路2 段331 巷『菁英會社區』舉 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我有參加,當時我是社區管理委員 會的主任委員。當天被告丁○○有在會議中發言,他的發 言有針對我。丁○○一開始拿起麥克風對著大家說『我們 大家社區都是好鄰居,不要有人去當《抓耙子》,我們社 區有人去檢舉巷尾的消防栓是私設的,大家知道嗎?』, 丁○○轉頭問我說『主委你知道是誰嗎?』,我跟他說『 我不知道』,他又轉頭問我一次『主委你真的不知道是誰 嗎?』,我還是說不知道,他就轉過頭來對著我說『你當 主委你連這件事情你都不知道,這個《抓耙子》就是主委 你』。」、證人戊○○於本院審理中證稱:「105 年4 月 24日上午10時整,在桃園市中壢區合圳北路2 段331 巷『 菁英會社區』舉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我有參加,當時我 是社區管理委員會的設備委員。當天被告丁○○有在場, 丁○○拿著麥克風質問主委甲○○,問他『你知不知道社 區有《抓耙子》,有檢舉很多事情』,主委甲○○說『不 知道』,講到最後丁○○就直接講說『這個《抓耙子》就 是主委你啊,你怎麼會不知道』。我聽得很清楚他最後一 句就是講『這個《抓耙子》就是主委你,你怎麼會不知道 』,因為當下他是講消防栓去檢舉的問題。」、證人丙○ ○於本院審理中證稱:「105 年4 月24日上午10時整,在 桃園市中壢區合圳北路2 段331 巷『菁英會社區』舉行區 分所有權人會議,我有參加,當時我是社區管理委員會的 副主委,被告丁○○也有出席。當天開住戶大會快結束, 丁○○講到我們社區有一個『抓耙子』,檢舉消防栓跟丁 ○○個人有關,這個人是什麼人『你們知道嗎?』大家說 不知道,丁○○就問主委『你知道嗎?你知不知道這個檢 舉人是誰?』主委說『我不知道』,丁○○說『你不知道 ,這個人就是主委你。』甲○○跟戊○○兩人說丁○○最 後有講一句『這個抓耙子就是主委你』,這一句話我也有 聽到。我的意思就是丁○○當天是曾經跟甲○○講『抓耙 子就是你』。」等語在卷,是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二)刑法第309 條所規定「侮辱」,係以使人難堪為目的,以 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 ,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貶損其 評價之程度,始足當之;此罪所擬保護者,乃個人營社會 群體生活之人格評價,侮辱之涵義,判斷上每隨行為人與 被害人之性別、年齡、職業類別、教育程度、平時關係、 行為時之客觀情狀、行為地之方言或語言使用慣習等事項 ,呈現浮動之相對性,不宜執持任一事由即遽為肯認,而 應綜合全盤情狀進行審查。換言之,行為人口出之言詞話 語,縱然不中聽、不適當,甚或粗俗不雅,但行為人之指 摘是否已構成侮辱性言論,是否有藉發言之機會行侮辱他 人之實,及其內心主觀上有無侮辱他人之故意,仍應就其 發言內容比對前後語意,綜合發言時之環境情狀,以明其 陳述時之真意,而為全盤之斟酌認定,尚不得執其陳述言 論中之某些非正面用語,遽指為犯罪。再刑法妨害名譽罪 章保護之法益係在保障個人之名譽不受不當詆毀,而名譽 究有無毀損,非單依被害人主觀上之感情決之,實應依社 會通念為客觀之評價,如評價結果認客觀上名譽已受貶損 ,則縱使未傷及被害人主觀之感情,仍應視為名譽之侵害 ;反之,縱然已傷及被害人主觀之情感,然實際上行為人 之行為對被害人社會之客觀評價並無影響,仍不為名譽之 侵害。經查:
1、桃園市政府於「陳情時間」104 年10月12日晚間11時10分 14秒,經由網路市政信箱,收受內容為「敬啟者,您好: 中壢市合圳北路2 段331 巷底(菁英會社區)之消防栓( 如照片),據聞為社區成立之初由自來水處員工洪某人利 用特權所申請,為其專用,更盛傳為其所有。唯,每次消 防人員到本社區例行檢查,也會檢查此一消防栓,似乎該 設施亦為貴府所列管。敬請貴府查明該設施係屬公物?或 為某人所有(登記在其名下?)?而動用該設施之水,費 用誰出?由於涉及是否竊用公物(水),敬請惠予查明告 知,不勝感激!」之信件,此有卷附「案件編號:000000 00」號之桃園市政府信件網頁列印資料1 份在卷可參(以 下簡稱陳情函,見105 年度偵字第13383 號卷第26頁)。 經查,證人即告訴人甲○○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法官 問:【提示105 年度偵字第13383 號第26頁並告以要旨】 這封信的內容是不是你打的?)對,陳情函是我打的。( 法官問:這個陳情函是向什麼機關去做陳情或詢問?)桃 園市政府。(法官問:所以你是在桃園市政府的網站上直 接填表寫這內容?)市政信箱。(法官問:市政信箱是否



需要檢附寫信人的真實姓名? )需要。(法官問:只是 在這封信上無法呈現出來?)對,但身分證字號、e-mail 的認證、地址、電話都需要檢附。(法官問:信的內容裡 面有打到『桃園市中壢區合圳北路2 段331 巷底(菁英會 社區)之消防栓』,你還附上一張照片,『據聞為社區成 立之初由自來水處員工洪某人利用特權所申請,為其專用 ,更盛傳為其所有』,這位『洪某人』指的是什麼人?) 就是丁○○先生。」等語在卷,而就前揭陳情函係其本人 在桃園市政府網站市政信箱直接填表登打,函中所指「洪 某人」即為本案被告丁○○一情證述明確。是以,證人即 告訴人甲○○確於104 年10月12日晚間11時10分14秒,經 由網路市政信箱書寫遞交上揭陳情函之事實,已堪認定, 而依該陳情函所載「中壢市合圳北路2 段331 巷底(菁英 會社區)之消防栓(如照片),據聞為社區成立之初由自 來水處員工洪某人利用特權所申請,為其專用,更盛傳為 其所有。」內容觀之,告訴人甲○○於上開陳情函中,顯 向桃園市政府告以本案消防栓據聞係由被告丁○○利用特 權申請、專用,更盛傳為其所有一事,亦屬灼然。另查: (1)至告訴人甲○○固陳稱:「(法官問:當初你為什麼會想 寫這一封陳情信?)就是要確認可否用那個水來洗水溝, 因為社區的水溝很久沒有洗了,要確認可不可以用那個水 來洗水溝。」、「要清洗社區水溝是經過管委會開會同意 的,惟其應用何處之水源不確定,為了避免觸法,所以我 才事先去詢問到底消防栓所有權是屬於何人。」、「我沒 有檢舉他,我是詢問市政府那根消防栓到底是誰的,因為 我要用它,我怕我觸法,你用的公家的水沒有付錢都會觸 法,我只是基於這樣子的公益性質去詢問。」而稱其撰寫 前開陳情函之目的,僅在確認清洗社區水溝時所使用之水 源即本案消防栓之所有權,以避免使用公家水源卻未支付 金錢代價而觸法,故並非檢舉被告丁○○云云。惟查,告 訴人甲○○倘並無檢舉被告丁○○利用特權私設屬其專用 甚至屬其所有之本案消防栓之意,而僅欲確認本案消防栓 之所有權歸屬,則其於上開陳情函中實僅需載明本案消防 栓之位置,並記載陳情函中第二段即「敬請貴府查明該設 施係屬公物?或為某人所有(登記在其名下?)?而動用 該設施之水,費用誰出?由於涉及是否竊用公物(水), 敬請惠予查明告知,不勝感激!」之內容即可,殊無竟於 陳情函第一段額外記載「中壢市合圳北路2 段331 巷底( 菁英會社區)之消防栓(如照片),據聞為社區成立之初 由自來水處員工洪某人利用特權所申請,為其專用,更盛



傳為其所有。」之傳聞內容,而令桃園市政府知悉本案消 防栓疑為被告丁○○利用特權私設、專用、所有一事之必 要。是以,告訴人甲○○所書上述陳情函之目的,除在請 桃園市政府查明本案消防栓所有權歸屬外,更在向桃園市 政府檢舉、報告本案消防栓據聞為被告丁○○利用特權私 設而為其專用甚或屬其所有,昭然甚明,是證人即告訴人 甲○○陳稱上開陳情函之內容並無檢舉被告丁○○之意云 云,並無足採。
(2)又告訴人甲○○所陳情之本案消防栓據聞為被告丁○○利 用特權私設而為其專用甚或屬其所有一事,嗣經桃園市政 府消防局局長胡英達於104 年10月15日下午2 時47分36秒 ,回覆稱「消防栓所有權屬自來水公司」等語明確,此亦 有前揭「案件編號:00000000」號之桃園市政府信件網頁 列印資料1 份在卷可考。是以,告訴人甲○○所舉告之被 告丁○○私設本案消防栓一事,顯係子虛烏有,堪足認定 。
2、證人即告訴人甲○○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被告問:你 在106 年度偵續字第129 號偵查庭中,你曾經說過你是基 於社區主任委員的職責向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提出陳情,詢 問社區消防栓的所有權問題,請問你做這件事情時,有無 經過管委會其他委員的同意?)不需要經過管委會的同意 。」、「(法官問:依照你剛才所言,你寫這一封陳情信 時,你沒有事先告知社區其他管委會的委員,而你本身也 認為你不需要事先跟他們說?)對。(法官問:你寫這一 個陳情信之前,你有無跟丁○○說過你要寫這一封陳情信 ?)沒有。」等語在卷,而就其雖自稱係基於管委會主委 之權責,故於上揭「陳情時間」向桃園市政府提出前述內 容之陳情,惟其就該陳情之舉,事先實未曾告知管委會其 他委員,亦未曾告知被告丁○○一節證述明確。是以,證 人即告訴人甲○○上開向桃園市政府陳情本案消防栓據聞 為被告丁○○利用特權私設,而為其專用甚或屬其所有之 舉告行為,顯係在被檢舉人即被告丁○○本人事先毫不知 情之情況下所為,亦堪認定。
3、依據「教育部台灣閩南語常用詞辭典」網站(網址http : //twblg .dict .edu .tw)之解釋,閩南語「抓耙子」之 意義,係指「報馬。指在背地裡打小報告,通風報信的人 。」其意義相近字為「報馬仔」,此有上開網頁查詢列印 資料1 份在卷可參(105 年度偵字第13383 號第28頁)。 再者,證人戊○○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法官問:你覺 得『抓耙子』是什麼意思?)就是類似私底下打小報告,



揭發一些事情。」等語、證人丙○○於本院審理中亦證稱 :「(法官問:『抓耙子』是什麼意思?)就是喜歡檢舉 人家打小報告的意思。」等語明確,而均證稱渠等所理解 之「抓耙子」,即係指稱打小報告、揭發事情、檢舉他人 之行為,而與上述「教育部台灣閩南語常用詞辭典」網站 所載「抓耙子」一詞之意義,並無二致。而查,「語言」 並非僅屬溝通工具,更兼具文化傳承、語族自我肯定和語 族光榮歷史之功能及象徵。語言為人類文化發展中最重要 之部分,而應受到尊重及保障。在健康而民主的多元文化 社會中,人人均應有使用鄉土語言表情達意之權利,亦應 尊重他人以鄉土語言表達自我之方式。也因此,當相同或 相似之意義以國語表達時,依社會通念並不認為屬侮辱言 語者,即不能單單僅因行為人係使用閩南語表達同樣意義 ,即遭受負面評價,而認為屬侮辱言語。本案綜上所述, 告訴人甲○○確曾於前揭「陳情時間」,在被檢舉人即被 告丁○○並不知情之情況下,透過桃園市政府網站市政信 箱,填具陳情函向桃園市政府檢舉、報告本案消防栓據聞 為被告丁○○利用特權私設而為其專用甚或屬其所有一事 ,又該陳情內容嗣經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局長回覆「消防栓 所有權屬自來水公司」,而堪認子虛烏有。是以,被告丁 ○○於本件案發時、地,就其遭告訴人甲○○於其事先並 不知情之情況下,私下向桃園市政府陳情本案消防栓為其 所私設之不實事項一事,倘係當眾指謫告訴人甲○○「背 地裡打小報告、通風報信、檢舉我」,此顯僅屬對告訴人 甲○○上開行為之客觀描述,而非不屑、輕蔑、攻擊甚或 羞辱性言語,而無何貶損告訴人甲○○社會上評價之可能 ,則被告丁○○於相同情境下,以意義同樣指稱行為人在 背地裡打小報告、揭發事情、檢舉他人之閩南語「抓耙子 」指稱之,所使用之語彙指涉意義,既亦與告訴人甲○○ 客觀行為相當,而難認對告訴人甲○○於社會上之名譽有 何貶損之情,自無從竟僅因被告丁○○係使用閩南語「抓 耙子」之用詞,即對之課以負面評價,而認有何該當侮辱 之情。
4、至證人即告訴人甲○○於本院審理中固陳稱:「『抓耙子 』就是打小報告、缺德,會去偷偷在集權政權下害死別人 ,搞人家家破人亡那一種。」、「『檢舉人』是中性的詞 彙,但『抓耙子』本身因為臺灣的歷史情境,就是有非常 貶抑的意涵,會讓大家都不喜歡你。」、「詞彙不同,效 果就不同」、「我也是臺灣人,我從小很清楚,這個用詞 在集權統治之下所代表的意義」、「在這個歷史脈絡底下



『抓耙子』這個詞,是非常嚴重的指控,它會非常輕易的 在一個社區,大家都認識的情況,造成很嚴重的排擠效應 ,就是讓你沒辦法做人。」云云。惟查:證人戊○○於本 院審理中證稱:「(法官問:你知道『抓耙子』這個詞的 歷史由來嗎?)不是很清楚,有聽過,大概知道那個意思 ,比如說有人被人私底下去講,就說他是『抓耙子』這樣 子。(法官問:『抓耙子』這個詞跟政府怎麼樣子的統治 有何關連?)應該是沒有關連。」等語在卷、證人丙○○ 於本院審理中亦證稱:「(法官問:『抓耙子』是什麼意 思?)就是喜歡檢舉人家打小報告的意思。(法官問:你 知道台語這個『抓耙子』這個字詞歷史沿革?)這個我不 曉得,我只知道說人家只要說喜歡打小報告,私底下人家 都會講『抓耙子』。(法官問:『抓耙子』跟我們的政府 是不是集權統治有無關係?)沒有關係。我講一下感想, 『抓耙子』這3 個字我也不覺得是什麼大不了的事,為什 麼我做這證已經做了3 次,實在是很無聊,每次我這樣跑 來,為什麼這麼小的一件事情,在社區裡面不能擺平,何 況現在社會亂那是很正常的,我的認知上面『抓耙子』是 不好的話,但是『抓耙子』類似檢舉、打小報告,有這道 德勇氣也不錯。(法官問:所以在你的理解裡面,『抓耙 子』雖然是不好的話,但是它也只是說人家檢舉別人、打 小報告而已?)對。」等語明確,而均未認知「抓耙子」 此一用詞之歷史沿革,更未曾將此詞彙與政府集權統治下 之人民作為產生任何聯繫,是以,證人即告訴人甲○○前 述對「抓耙子」此一用語之理解,無非其主觀上片面認知 ,尚非可採。又如前述,被告丁○○於案發時、地指稱告 訴人甲○○為「抓耙子」,僅係以此閩南語詞彙描述甲○ ○之私下檢舉行為,要難認其主觀上有何侮辱之意,客觀 上亦無貶損告訴人甲○○名譽之情,是縱告訴人甲○○主 觀上因認「抓耙子」為不雅之嚴重指控用語,而自認其情 感遭受傷害,仍無由以此即對被告丁○○率以公然侮辱罪 相繩。
四、綜上所述,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尚無足證明被告丁○○有何 公然侮辱之犯行,此部分核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首揭 法條、判例要旨及說明,就本件被告丁○○被訴上揭罪嫌, 應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以昭審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朱哲群到庭執行職務,檢察官乙○○提起公訴。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小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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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