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簡字第181號原 告 陳英傑被 告 陳榮榮訴訟代理人 陸雲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9 月12日下午3 時0 分,在新竹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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