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簡字,106年度,181號
SCDV,106,竹簡,181,201708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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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簡字第181號
原   告 陳英傑
被   告 陳榮榮
訴訟代理人 陸雲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9 月12日下午3 時0 分,在新竹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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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