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89年度,709號
TPDV,89,重訴,709,2000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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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七○九號
  原   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分行
               
  法定代理人 丙○○ 住同右
  訴訟代理人 乙○○ 住台北縣中和市○○路○段二二八號五樓
  被   告 甲○○ 住台北縣新莊市○○路三三三之一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玖拾伍萬貳仟壹佰玖拾伍元伍角,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五月四日出具保證書,就訴外人笠玖企業有 限公司 (以下簡稱笠玖公司)對原告於現在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透支、墊 款、保證及其他一切債務,以本金新台幣伍仟萬元為限額,及其利息、違約金、 損害賠償及有關履行上開債務所需之一切費用,連帶負清償責任。又笠玖公司於 同日與原告簽訂開發信用狀暨融資契約,委託原告於新台幣伍仟萬元限額內循環 開發信用狀及墊款予押匯銀行,笠玖公司應以各筆遠期信用狀下匯票到期之前一 日或原告通知之到期日清償,並應以每筆即期信用狀下貨運單據到達,經原告通 知後十五日內清償,利息按原告牌告或約定之外幣貸款利率計算,如遲延清償時 ,應按原告所訂之新台幣放款基本利率加年利率百分二.二五,與當時原告牌告 之外幣放款利率孰高為準計付遲延利息外,並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該遲延利 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該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嗣笠 玖公司陸續提出開發信用狀申請書三紙及出口押匯申請書一紙,經原告墊款美金 玖拾伍萬貳仟壹佰玖拾伍元伍角,詎笠玖公司未依約清償,出口押匯亦遭國外開 狀銀行拒絕,尚有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墊款本金、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為此 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開發信用狀暨融資契約書、約定書、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出口押匯申 請書、結匯證實書等影本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甲、程序方面: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 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乙、得心證之理由: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開發信用狀暨融資契約書、約 定書、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出口押匯申請書、結匯證實書等影本為證,核屬相符 。被告未到場或提出書狀以為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連帶 保證契約請求被告給付系爭款項,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丙、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



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翁昭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高菁菁附表:
┌─────────┬───────────┬─────────────┐
│ 本金(美金)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貳拾玖萬玖仟玖佰玖│ 自87.08.11起至清償日│ 自88.02.06起至88.08.05止│
│拾伍元伍角    │ 止按年息9.00% 計算 │ 按年息0.90% 計算。 │
│ │ │ 自88.08.06起至清償日止,│
│ │ │ 按年息1.80% 計算。 │
├─────────┼───────────┼─────────────┤
│貳拾伍萬伍仟元 │ 自87.09.03起至清償日│ 自88.03.03起至88.09.02止│
│         │ 止按年息8.750% 計算│ 按年息0.875%計算。 │
│ │ │ 自88.09.03起至清償日止,│
│ │ │ 按年息1.75% 計算。 │
├─────────┼───────────┼─────────────┤
│壹拾陸萬柒仟貳佰元│ 自87.09.28起至清償日│ 自88.03.27起至88.09.26止│
│         │ 止按年息8.750% 計算│ 按年息0.875%計算。 │
│ │ │ 自88.09.27起至清償日止,│
│ │ │ 按年息1.75% 計算。 │
├─────────┼───────────┼─────────────┤
│貳拾參萬元 │ 自87.12.11起至清償日│ 自87.12.11起至88.06.10止│
│         │ 止按年息8.750% 計算│ 按年息0.875%計算。 │
│ │ │ 自88.06.11起至清償日止,│
│ │ │ 按年息1.75% 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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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內湖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