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5年度,576號
TYDM,105,附民,576,20180502,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576號
原   告 陳玲淑
      顏士強
      鍾吳鳳玉
      簡雅柔
      王素月
      王福基
      陳奕丹
      鍾玉琴
      李丁玉葉
      彭德忠
      蔡秀琴
      張銀甲
      蔡鳳招
      徐黃寶珍
      徐挺文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陳玲淑
被   告 許麗文  生前住桃園市○○區○○路00○0號6樓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5 年度訴字第738 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 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5 年度訴字738 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被告死亡,上開 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本院諭知不受理在案,因原告均聲請移 送民事庭審理,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記錄表附卷可 稽,依首開規定,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之本院民 事庭,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志偉
法 官 紀榮泰
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鄧文琦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