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矚訴字,101年度,1號
TYDM,101,矚訴,1,201805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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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矚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進和
選任辯護人 胡倉豪律師
被   告 高瑞龍
選任辯護人 姜明遠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
案。茲因被告高瑞龍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後,經本院另以106 年
度訴緝字第48號刑事判決(下稱另案判決),認被告高瑞龍於鴻
利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鴻利公司)向何德榮購得坐落於
桃園市楊梅區(改制前為桃園縣○○市○○○○段00○0 地號土
地(下稱43之8 地號土地)後而覓請陳永霂建築師事務所員工魏
乘榮參與前開土地規劃設計之際,有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
犯行,從而判處被告高瑞龍有期徒刑1 年8 月;審酌另案判決中
之所指43之8 地號土地與本案被告二人被訴詐欺所得之土地同一
,且鴻利公司於購得該地後,是否確有委請他人從事該地之規劃
設計,亦與被告二人於本案中是否確有詐得該地犯行有所關連,
故本案就該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張明宏
                    法 官 林大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錫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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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