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承億旺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廷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21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106 年度司催字第389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389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 年4 月4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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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 年度除字第11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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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號│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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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海金實業有限│第一銀行│106年12月5日│402,150元 │JA6299862 │ │
│ │公司蔡佩琦 │竹北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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