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40號
原 告 黃崇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堃旺、江堃貴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6,712,09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5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琬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