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440號
SCDV,107,訴,440,2018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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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40號
原   告 黃崇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堃旺江堃貴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6,712,09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5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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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