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455號
SCDV,107,補,455,2018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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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55號
原   告 江堃貴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子孝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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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