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443號
SCDV,107,補,443,2018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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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43號
原   告 蘇青森即蘇明燕之繼承人
原   告 蘇青隆即蘇明燕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張秀芳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曾聲請對被告黃俊彥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捌萬零壹佰壹
    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柒佰肆拾壹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
    幣壹萬陸仟貳佰肆拾壹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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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