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408號
SCDV,107,補,408,2018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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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08號
原   告 姚素蘭即萬星汽車修理廠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曾聲請對被告美樂家客運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玖萬玖仟陸佰柒拾
    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仟參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參仟捌佰元
    。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三)提出萬星汽車修理廠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商業登記證)
    ,以證明該修理廠為獨資商號,負責人為姚素蘭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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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