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402號
SCDV,107,補,402,2018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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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02號
原   告 湧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書凱
被   告 吳孟淳即弘倢工程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吳孟淳即弘倢工程行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伍萬貳仟柒佰肆拾
    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肆佰陸拾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
    玖佰陸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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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湧心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心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