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96號
原 告 童文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鄒宜庭、世大興股份有限公司間解除買賣契約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7,497,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5,25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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