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391號
SCDV,107,補,391,2018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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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91號
原   告 林明漢
原   告 林家上
前列共同訴
訟代理人  廖宜祥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騰翔玻璃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
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8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捌佰捌拾萬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
幣伍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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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騰翔玻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