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383號
SCDV,107,補,383,2018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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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83號
原   告 謝貴妹即陳雲嵩之繼承人
      陳樹林即陳雲嵩之繼承人
      陳莉潔即陳雲嵩之繼承人
      陳莉欣即陳雲嵩之繼承人
      陳莉娟即陳雲嵩之繼承人
      鄭竣宇即陳雲嵩之繼承人
      潘芷筠即陳雲嵩之繼承人
      黃冠惠即陳雲嵩之繼承人
      陳樹貞即陳雲嵩之繼承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
價額(按原告所提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債務人之異議權
,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
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爰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
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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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