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382號
SCDV,107,補,382,2018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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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82號
原   告 大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輝耀
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律師
被   告 黃惠伶
      劉啟銘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土地及建物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致本
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
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
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又按債權人行使撤
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
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
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
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
1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参照)。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規定計算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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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