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380號
SCDV,107,補,380,2018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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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80號
聲 請 人 鄭筱璇
法定代理人 鄭琮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登富張秀雲黃宇暘、黃玲輝間聲請調
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參佰萬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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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