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376號
SCDV,107,補,376,2018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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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76號
原   告 黎博承
上列原告與被告力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
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
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因定期給付或
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
,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
(一)確認兩造僱傭關係存在。(二)被告應自民國106 年11月
18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 萬4,
800 元,及自各期給付日次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
算之利息。(三)被告應給付原告4 萬5,924 元,及其中5,500
元部分自106 年12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2 萬4,800 元部分自10
7 年1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1 萬5,624 元部分自107 年2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四)被告應給
付原告附有8 個月使用期間之威秀影城電影票2 張,或給付原告
480 元為替代之給付,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按週年利率
5 %計算之利息。(五)被告應給付原告價值1,500 元之遠東百
貨商品券,或給付原告1,500 元為替代之給付,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六)被告應給付原
告價值1,500 元且原告得依公告內容為使用之娛樂券,或給付原
告1,500 元為替代之給付,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按週年
利率5 %計算之利息。(七)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八)原告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原告之聲明均屬財產權訴訟,而原告
於起訴時為21歲,距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 項第1 款強制退休年
齡(滿65歲)止,可工作期間超過10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0規定,其存續期間超過10年者,應以10年計算訴訟標的價額,
再加計訴之聲明第3 、4 、5 、6 項之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計算方式:(月薪2 萬4,800 元×12月×10年)+4 萬
5,924 元+480 元+1,500 元+1,500 元=302 萬5,404 元】,
應繳裁判費3 萬997 元。惟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
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另有明文。據此,本件原告起訴仍應先徵
收裁判費2 分之1 即1 萬5,499 元(暫免徵收之裁判費二分之一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 項規定,應於事件確定後由第一
審法院依職權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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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力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