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小字,107年度,123號
SCDV,107,竹小,123,20180508,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小字第123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柯珮珺
訴訟代理人 戴志祥
被   告 林姿彤
訴訟代理人 劉國政
訴訟代理人 莊鵬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5 月24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1/1頁


參考資料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