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調裁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莊志宏
相 對 人 彭子傑
彭卉心
相 對 人
法定代理人 新竹縣政府社會處處長
代 理 人 范惠淵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確認聲請人與相對人彭子傑、彭卉心之親子關係存在。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 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家 事事件法第33條第1 項亦有明文。查確認親子身分關係存否 之事件,屬當事人不得處分之事項,而兩造願配合進行親子 血緣鑑定,且於民國107年2月14日之審理期日當庭同意依前 揭規定合意聲請法院逕為裁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二、次按就法律上所定親子關係或收養關係有爭執,而有即受確 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提確認親子或收養關係存在或不 存在之訴,家事事件法第67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所謂「即 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之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 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且此項危險得 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又父母子女關係是否 存在,不惟影響雙方身分,且有關於雙方因該身分而產生之 法律關係亦將隨之而變動,故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或視 同認領者,為使其親子關係明確,該父母、子女或其他利害 關係人,自得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本件聲請人主張 其與相對人間具有親子血緣關係,且有自幼撫育相對人之事 實,惟戶籍資料上,並無兩造親子關係之登載,致相對人之 生父身分未能確定,影響兩造間之親權、扶養,甚至繼承等 法律關係之利益,是聲請人訴請確認其與相對人間之親子關 係存在,自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貳、實體部分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彭子傑、彭卉心之生母彭文 英並無婚姻關係,育有相對人二人。相對人二人自幼即由聲 請人與彭文英共同照顧。因彭文英不願讓聲請人辦理認領, 且於聲請人入監服刑後,未妥適照顧相對人,致相對人為新 竹縣政府安置至今,新竹縣政府除為相對人彭子傑提出否認
推定生父之訴外,並聲請停止彭文英對相對人二人之親權獲 准,經法院選任該府社會處處長擔任相對人二人之監護人。 現兩名相對人皆已國中年紀,聲請人希望能辦理認領,接回 相對人,委由聲請人之母親照顧,使相對人得與親人同住, 共享天倫。並聲明:如主文。
二、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委任社工員范惠淵到庭表示:相對人二人 確實自幼由聲請人照顧扶養。彭子傑於本院106年親字第16 號否認推定生父事件,已與聲請人進行血緣鑑定,確認其二 人之血緣關係;相對人彭卉心部分,願配合與聲請人為親子 血緣鑑定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而聲請人曾與相 對人彭子傑於本院106 年度親字第16號否認推定生父事件繫 屬時,同至林口長庚紀念醫院進行血緣鑑定,證實聲請人係 相對人彭子傑之親生父親,此節業據本院調閱106 年度親字 第16號判決核閱屬實。另聲請人與相對人彭卉心之親子鑑定 報告亦認:不能排除莊志宏與莊卉心的親子關係。累積親子 關係係數(CLR)為79,549.25 ,亦即莊志宏是彭卉心的親生 父親這一個可能性與任何中國男人偶然具有是彭卉心親生父 親所必須具備的基因半型(Obligatory genes)這一個可能 性相比,大約為79,549.25倍。親子關係概率(pp)為99.99 9%,亦即莊志宏與彭卉心之父女關係確定率為99.999% 。因 此,莊志宏是彭卉心的親生父親這一個假設由此次測試已實 務上可以證實等情。有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107 年4月25日(107)長庚院法字第0410號函檢附該院檢驗 科醫師盧章智出具之親子鑑定報告在卷足憑。依此,聲請人 所稱其與相對人二人間親子血緣關係存在等情,自堪信為真 正。
四、末按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 育者,視為認領,民法第1065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相對 人二人既係聲請人親生,且經聲請人撫育,依上開規定,聲 請人與相對人二人間已生視同認領之婚生子女關係。從而, 聲請人訴請確認與相對人二人間之親子關係存在,於法洵屬 有據,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裁判之依據:依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97條、非訟 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書 記 官 施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