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7年度,79號
SCDV,107,婚,79,2018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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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婚字第79號
原   告 謝惠生
被   告 陳美芳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 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 院。又離婚事件專屬下列法院管轄:一、夫妻之住所地法院 。二、夫妻經常共同居所地法院。三、訴之原因事實發生之 夫或妻居所地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第52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結婚時約定之住所為彰化縣○○鎮○○路000 號,子 女均在彰化出生,訴之原因事實均發生在彰化地區,兩造未 曾同住於新竹等情,業據原告到庭陳述明確,且有兩造及子 女之戶籍本在卷可稽,堪以認定。依前引規定,兩造間離婚 訴訟應專屬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法移送於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施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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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