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7年度,147號
SCDV,107,司聲,147,2018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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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盧師傅創意美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韻伊
法定代理人 盧韻竹
法定代理人 盧韻如
法定代理人 黃崇時
聲 請 人 劉乃瑄
相 對 人 六角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耀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肆仟玖佰貳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確 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 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 本院102年度訴字第530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 1390號判決確定,經判決第一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 ,由相對人六角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同案謝翔宇連帶負 擔;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聲請人二人上訴部分,由相對人六 角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為確定相對人六角國際事業 股份有限公司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額,爰依法聲請確 定訴訟費用額等語,並提出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2紙為證 。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預納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17,335元、第一審電子卷證資料使用費284 元、上訴第二審裁判費20,805元、第二審數位光碟資料使用 費300元。相對人六角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於第一審亦 繳納電子卷證資料使用費284元。聲請人於第一審起訴訴訟 標的金額為1,645,000元,第二審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1,295 ,680元,其差額349,320元未上訴而於第一審確定,而訴訟 費用經判決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關於聲請人二 人上訴部分由相對人六角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是相 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34,922元【計算式:( 1,295,6801,645,000)(17,335+284+284)-284+ (20,805+300)=34,922,不足一元以四捨五入計算】,



及加給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 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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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六角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盧師傅創意美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