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7年度,394號
SCDV,107,司繼,394,20180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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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394號
聲 請 人 胡文卿 

聲 請 人 胡瑞琴 

聲 請 人 胡瑞貞 

聲 請 人 胡許秀滿

聲 請 人 胡孝宗 

聲 請 人 胡益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 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 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及第6 條第1 項本文定有明文 。故法院於受理拋棄繼承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職權 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胡集華前最後設籍住所為「苗栗縣○○鎮○ ○路000號」,此有聲請人所提之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在 卷可佐,非屬本院轄區,從而依上開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 ,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即於法未合,爰依職權移轉於 有管轄權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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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