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448號
SCDV,107,司票,448,2018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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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448號
聲 請 人 廖英智
相 對 人 嘎固‧瓦旦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七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之新台幣壹佰柒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4年9月17日所簽 發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台幣1,700,000元,未載到期 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 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二、經核聲請人所提示之本票原本,與聲請意旨相符,又發票人 戶籍地址為新竹縣五峰鄉,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 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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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