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74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代 理 人 陳豊文
相 對 人 徐中方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徐中方於民國(下同)107年3月 2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之所 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4,500,000元之最高限 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3年3月20日,債務清償日期 、利息、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經登記在案。嗣相 對人向聲請人借用3,750,000元,約定利息按借款契約,借 款期間自103年3月31日起至118年3月31日止,分期平均攤還 。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 全部償還,逾期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106年12月31日起 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3,104,666元,及利息暨違約金未 付。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 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 、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放款帳戶明細查 詢、個人房貸借款契約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 院以107年4月24日新院平民寶107司拍74字第13303號函,通 知相對人得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迄未 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 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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