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司字第74號
聲 請 人 陳達明即啟德工程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完結啟德工程有限公司清算。
理 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 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 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 用之,公司法第113條定有明文。至前開聲請展期,只要有 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開規 定之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就任前經本院102年度司司字 第189號呈報清算人准予備查在案,因公司清算事項尚未完 成,未能於六個月內清算完結,爰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 語。
三、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司字第59、162號裁定、104 年度司司字第72、161號裁定、105年度司司字第67、172號 裁定及106年度司司字第48號裁定准許展期至民國(下同) 106年11月1日完結清算在案,業據本院調取上揭事件卷宗審 核無誤。而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 聲請人展期至107年11月1日完結啟德工程有限公司之清算。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文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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