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821號
SCDV,107,司促,3821,2018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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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82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趙念祖即葉念祖
債 務 人 趙雅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伍佰柒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趙念祖即葉念祖於民國(下同)101年就讀仁德
  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時,邀同債務人趙雅芳為連帶保證人訂立
  就學貸款,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整
  ,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192,173元,約
  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105年06月09日
  )一年後之次日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
  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
  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
  以上者,按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06年10月09日起,未履約攤還本
  息,尚欠185,570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迭經
  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
  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
  償。
  (三)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
  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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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