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73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戴健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柒仟壹佰伍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戴健治於民國96年07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
0元,約定自民國96年07月25日起至民國112年09月25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
5月15日止累計235,744元正未給付,其中229,832元為本金
;5,819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戴健治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5月15日止累計51,414元正未給
付,其中47,902元為消費款;2,312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3735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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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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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戴健治 │自民國107年5│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7.99% │
│ │229832元│ │月16日 │ │計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 │戴健治 │自民國107年5│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 │
│ │47902元 │ │月16日 │ │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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