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735號
SCDV,107,司促,3735,2018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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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73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戴健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柒仟壹佰伍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戴健治於民國96年07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
  0元,約定自民國96年07月25日起至民國112年09月25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
  5月15日止累計235,744元正未給付,其中229,832元為本金
  ;5,819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戴健治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5月15日止累計51,414元正未給
  付,其中47,902元為消費款;2,312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373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戴健治  │自民國107年5│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7.99% │
│  │229832元│     │月16日   │     │計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 │戴健治  │自民國107年5│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 │
│  │47902元 │     │月16日   │     │算之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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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