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715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李文達
債 務 人 鼎和鑫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莊京巃
○ 0號13樓
債 務 人 李祥棟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壹佰肆拾壹萬捌仟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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