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607號
SCDV,107,司促,3607,2018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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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60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劉熖芳
兼法定代理 朱秀花

一、債務人朱秀花劉熖芳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伍仟
  伍佰肆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劉熖芳於民國103年間至民國105年間邀同
  債務人朱秀花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
  學貸款】3筆,共計新臺幣4萬2,529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
  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
  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36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
  ,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
  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
  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劉熖芳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
  ,尚欠本金新臺幣3萬5,541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
  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朱秀花
  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360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朱秀花、劉│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35541 │熖芳   │2月22日起  │      │一五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朱秀花、劉│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5541 │熖芳   │1月23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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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