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89年度,1134號
TPDV,89,重訴,1134,2000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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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三四號
  原   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恆建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仟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拾陸萬陸仟陸
    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捌拾萬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
    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拾玖萬玖仟玖佰伍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 泱 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書 記 官 江 婉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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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恆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