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370號
SCDV,107,司促,3370,2018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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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370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葉傳福
債 務 人 范文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佰肆拾壹萬壹仟肆佰肆拾玖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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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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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請求金額  │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   約   金      │
│號│(新台幣) │(民國年月日)│(%) │                  │
│ │      │ 至清償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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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761,449元 │107年1月7日  │2.14 │自民國107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
│ │      │       │   │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 │
│ │      │       │   │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 │
│ │      │       │   │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
├─┼──────┼───────┼───┼──────────────────┤
│2 │1,650,000元 │107年2月27日 │2.25 │自民國107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 │      │       │   │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 │
│ │      │       │   │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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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