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356號
債 權 人 王繼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馨忞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調解經當事人和解而成立,調 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是以,調解成立者 ,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 、第416條第1項、第38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權人請求之標 的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刑調字第230號調解成立准予 核定在案,有債權人所提調解書影本在卷可稽,既經法院准 予核定之調解書,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債權人自 得據以請求強制執行,顯無再聲請支付命令之必要。揆諸前 開法條之規定,債權人自不得就同一事件再為請求, 本件支付命令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