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89年度,1120號
TPDV,89,重訴,1120,2000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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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二○號
  原   告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吟
            送達代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萬元,折合
     新台幣玖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捌萬玖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参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光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七   日
~B書記官 林春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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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