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245號
SCDV,107,司促,3245,2018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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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245號
債 權 人 莊良成即漢隆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順珍旺旺來食品餐具行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又違 反上開管轄規定之聲請,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0 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謝順珍住桃園市龍潭區、旺旺來食品餐具行設 新北市鶯歌區,均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 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 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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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