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16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王世謙
債 務 人 溫欣誼
債 務 人 溫滿堂
一、債務人溫欣誼、溫滿堂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
捌仟貳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溫欣誼前就讀中臺科技大學時,邀債務人溫滿
堂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七筆,借款本金合
計為新臺幣(以下同) 384,634元整,並約定應於學業完成或
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立
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二)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就
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
,並就延遲還本利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
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視為全部到期,並經聲請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
款項之日起,上開利息、延遲利息應改按就學貸款利率加年
率百分之一固定計息,自民國106年11月01日起至民國107年
04月24日止按就學貸款利率為年率百分之一點一五,本案轉
列催收款項日為107年04月25日,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至清
償日止即應按年率百分之二點一五固定計息。
(四)詎債務人溫欣誼自106年11月01日起,並未依約履行繳
納,迄今尚欠248,28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另
債務人溫滿堂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
責任。狀請 鈞院鑒核,准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以保債權,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316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溫欣誼、溫│自民國106年1│至民國107年4│年息百分之一點│
│ │248287│滿堂 │1月1日起 │月24日止 │一五 │
│ │元 │ ├──────┼──────┼───────┤
│ │ │ │自民國107年4│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月25日起 │ │一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溫欣誼、溫│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48287│滿堂 │2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