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737號
債 權 人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竹東分院
法定代理人 詹鼎正
債 務 人 張美玲即鄒秋金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於繼承鄒秋金所得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
幣貳萬玖仟零捌拾參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