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名財產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776號
SCDV,106,訴,776,2018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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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76號
原   告 李文盛
訴訟代理人 李基益律師
被   告 李盛欽
      龍李瑞香
      李盛凱
      鄭李瑞玲
      李立澄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秋田律師
複 代 理人 陳冠華律師
複 代 理人 賴靖綸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名財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李盛欽龍李瑞香李盛凱鄭李瑞玲為被告李有開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 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 定命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本件訴訟進行中,原告李有開已於民國107 年3 月10日死 亡,其法定繼承人為李文盛李盛欽龍李瑞香李盛凱鄭李瑞玲李立澄等情,有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及戶籍登 記資料在卷可稽。因李盛欽龍李瑞香李盛凱鄭李瑞玲 迄未聲明承受訴訟,本院爰依職權裁定命續行訴訟。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裴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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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