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7年度,272號
SCDM,107,訴,272,2018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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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7年度訴字第27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軍甫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2495、
2496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5 月31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14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書記官 謝沛真
                     通 譯 林羿樺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陳軍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
陳軍甫陳清溢(已成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 7 年度上訴字第559 號審理中)及其等所屬詐騙集團成年成 員,共同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的犯罪意思,基於三人以上犯 詐欺取財罪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5 年8 月初某日,由陳清 溢將其所有之聯邦銀行桃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聯邦銀行帳戶)存摺,在桃園市八德區大福里10鄰天祥 街口旁,以新臺幣(下同)2 萬5,000 元之代價,交予陳軍 甫使用。陳清溢復於同年8 月中旬某日,將聯邦銀行帳戶提 款卡及密碼,在上址交給陳軍甫陳軍甫旋即將陳清溢上開 聯邦銀行帳戶以2 萬8,000 元之代價賣予詐騙集團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之成員,從中牟利3,000 元。嗣該詐騙集團成年成 員於105 年9 月13日某時、同年月19日某時、同年月21日某 時,分別致電向蕭錦鸚佯稱其為「高大方檢察官」及「吳主 任」,因蕭錦鸚涉嫌龍華公司詐騙案件,須將款項交付指定 帳戶云云,致蕭錦鸚陷於錯誤,旋依照該詐騙集團成年成員 指示,分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聯邦銀行 帳戶及吳純慧(另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 訴處分)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沙鹿郵局帳號 00000000000000郵局帳戶。其後,陳軍甫於105 年9 月20日 10時36分許,陪同陳清溢至聯邦銀行桃鶯分行提領30萬元, 陳軍甫收受後再轉交予詐騙集團成員即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綽號「小鬼」之成年男子。嗣蕭錦鸚發覺有異報警究辦,始 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第28條。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本案經檢察官林芳瑜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志中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馮俊郎
書 記 官 謝沛真
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謝沛真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蕭錦鸚匯款明細
┌──┬─────┬─────┬────────────┬───┐
│編號│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金融機構帳號 │戶名 │
│ │(民國) │(新臺幣)│ │ │
├──┼─────┼─────┼────────────┼───┤
│1 │105 年9 月│65萬元 │聯邦銀行桃鶯分行 │陳清溢
│ │13日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2 │105 年9 月│50萬元 │聯邦銀行桃鶯分行 │陳清溢
│ │19日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3 │105 年9 月│15萬元 │沙鹿郵局 │吳純慧
│ │21日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4 │105 年9 月│10萬元 │沙鹿郵局 │吳純慧
│ │21日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5 │105 年9 月│5萬元 │沙鹿郵局 │吳純慧
│ │21日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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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沙鹿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