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641號
SCDM,107,聲,641,2018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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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64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京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京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京甫前各犯毒品、竊盜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7年、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5月4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3年度審易字第38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吳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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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