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546號
SCDM,107,聲,546,2018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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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梁秀菊
被   告 梁玉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強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7 年度執聲沒
敬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梁秀菊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梁秀菊因被告梁玉娟強盜案件, 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4 萬元,出具現金 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 第118 條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 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暨實收利息等 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上開沒 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 、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4 萬元,由具 保人於民國106 年7 月7 日如數繳納後,業經釋放,嗣該案 經本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312 號判決確定送交執行後,由臺 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通知被告 到案執行,復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命具保人通知或帶同被告 到案執行,亦未見被告自行到案執行或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 執行,嗣被告又經拘提不到後,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已對被告 發布通緝等情,有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保證金通知 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 紙、新竹地檢署送達證書2 紙、 新竹地檢署107 年2 月8 日竹檢貴敬107 執390 字第107000 0353號函、107 年3 月7 日竹檢貴執敬107 執390 字第1070 003517號函各1 紙、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拘票1 紙、警員出具 之拘提報告書1 份、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312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且被告及具 保人均未在監在押等情,亦有被告及具保人之臺灣高等法院 出入監簡列表各1 紙附卷為憑。據此,被告逃匿之事實,堪 以認定,依首開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 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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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