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89年度,1045號
TPDV,89,重訴,1045,200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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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四五號
  原   告 丙○○
  送達代收人 謝政達律師
  被   告 興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甲○○   住台北縣汐止市○○路○段二七九號十三樓
  被   告 乙○○   住台北市○○街三十巷十二號四樓之十三
  被   告 丁○○   住台北市○○街二五六巷二一號五樓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九日裁定命原告於 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秀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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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興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