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6年度訴字第78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國任
指定辯護人 公設辯護人林建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6 年度毒偵字第1963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
於中華民國107 年5 月30日下午3 時,在本院刑事第4 法庭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政達
書記官 凃庭姍
通 譯 鄭敏郎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葉國任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又施用第 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
扣案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物,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葉國任前於民國87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以87年度毒聲字第131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認 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87年9 月3 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 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87年度偵字第12088 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於88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 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179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 用毒品傾向,於88年9 月17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 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88年度毒偵字第329 號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又於89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9 年度毒聲字第980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0 年5 月8 日強制戒治期滿執行完畢,刑責部分,經本院以89 年度竹簡字第188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另於105 年 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經本院以105 年度審訴緝字第 5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5 月、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於106 年5 月5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 知悔改並戒絕毒癮,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6 年 7 月21日17時許,在新竹縣○○鎮○○路0 段000 巷0 號住 處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燒球內燒烤產 生氣化煙霧而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另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前揭施用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後未久之某時許,在同一地點,以將第一級毒 品海洛因摻捲入香菸內點燃後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1 次。嗣於106 年7 月22日19時45分許,在新竹縣關 西鎮牛欄河51號對面為警盤查,並扣得如附表編號1 、2 所 示之物,於同日20時50分許,採集其尿液送檢驗,檢驗結果 發現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嗎啡亦檢出濃度 281 ng/mL ,而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
四、附記事項
被告願受沒收之範圍,業經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協商如主 文所示,併此敘明。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本案經檢察官陳韻中提起公訴,檢察官鄒茂瑜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政達
本件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 項之規定者,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凃庭姍
附表:
┌──┬─────┬───────┬──────────┐
│編號│沒收銷燬或│鑑驗結果 │扣押物品清單 │
│ │沒收之物 │ │ │
├──┼─────┼───────┼──────────┤
│ 1 │白色結晶1 │檢出第二級毒品│保管字號:本院106 年│
│ │包(含袋毛│甲基安非他命成│度院安字第247 號編號│
│ │重0.5 公克│分 │1 (扣押物品清單,見│
│ │,因鑑驗取│ │訴字卷第23頁) │
│ │用0.0029公│ │ │
│ │克) │ │ │
├──┼─────┼───────┼──────────┤
│ 2 │殘渣袋2 個│ │保管字號:本院106 年│
│ │ │ │度院保字第748 號編號│
│ │ │ │1 (扣押物品清單,見│
│ │ │ │訴字卷第2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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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