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6年度,448號
SCDM,106,交易,448,20180521,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6年度交易字第44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侑哲
選任辯護人 楊閔翔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
6661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5 月21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16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蔡玉琪
                 書記官 李念純
                 通 譯 呂超進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莊侑哲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
莊侑哲於民國106 年3 月21日18時59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 0- 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竹市香山區中華路五段由北往 南方向行駛於外側機車道上,駛至上開路段與富禮街口前, 原應注意駕駛人行車時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 且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 等客觀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直行 於上開道路上,適張文和之母陳梅治沿新竹市中華路五段北 向路邊由東往西穿越道路,遭莊侑哲騎乘上開機車撞擊,陳 梅治因而受有頭部鈍力損傷合併顱內出血,送醫急救後,於 106年3月21日22時2分不治死亡。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276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高上茹提起公訴,檢察官簡志祥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書記官 李念純
法 官 蔡玉琪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念純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76條第1項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