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06號
聲 請 人 王玉潔
代 理 人 黃志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本票1紙(下稱系 爭票據),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890號公示催告 ,並刊登於民國106年12月5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 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系 爭票據無效等語。
二、查,系爭票據業經本院106年度司催字第890號公示催告在案 ,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又系爭票據所定申 報權利期間業於107年3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本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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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2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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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人 │發 票 日│到 期 日│金 額 │本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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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張詠毅、李│103年2月6日 │未記載,視為│40,000元 │CR9393733 │ │
│ │姵儀 │ │見票即付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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