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278號
PCDV,107,重訴,278,2018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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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78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被   告 鼎弘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楊桂垹 
人           
被   告 邱明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 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 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3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199萬7,990元,此裁定於107年4月9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頁)。惟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及收 狀資料查詢清單存卷足佐(見本院卷第25至31頁),則原告 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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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弘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