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557號
PCDV,107,訴,557,2018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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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57號
原   告 王派精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錦當 
訴訟代理人 曾大殷 
被   告 高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銘賢 
訴訟代理人 戴智權律師
      陳姿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對本件爭點於開庭時表示不爭執,惟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再具狀表示爭執之意並提出證據,是本件仍有事證須調查,故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6 月5 日上午10時許,在本院第5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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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王派精密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