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09號
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被 告 黃石福
朱美慧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7 年4 月 16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 年4 月23日 寄存送達原告,此有本院民事裁定書、送達證書各1 紙附卷 為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自難 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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