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84號
原 告 方宗聖
訴訟代理人 蕭嘉甫律師
被 告 亞昕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克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門牌新北市○○區○○路000號
24樓房屋(含共有部分之停車位編號225、編號226之兩個停車位
)騰空遷讓返還原告,及將配件返還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應以系爭房屋起訴時之價額核定之。查系爭房屋附近一年內之交
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約新臺幣(下同)142648元(房屋及土地)
,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資料
附卷可稽,則系爭房屋(含土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應為
00000000元(142648元/㎡×127.51㎡=00000000元),扣除依
公告現值計算土地價值00000000元(501000元/㎡×7310.45㎡×
363/100000=00000000元),系爭房屋即為0000000元(0000000
0-00000000=0000000)。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00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9510元,扣除已繳31195元,尚應補繳
18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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