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檢查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775號
PCDV,107,補,775,2018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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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75號
聲 請 人 昌宇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結
代 理 人 郭琳義
      吳聲欣
相 對 人 常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銜錄
上列聲請人昌宇金屬有限公司為相對人常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
第14條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
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連士綱
                  法 官 楊千儀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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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常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昌宇金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