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64號
原 告 宋兆祥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太土地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應向本院
補繳2萬57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兆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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